东莞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考评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东莞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为了扎实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促进党务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要求、措施全面落实,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镇(街)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党组织、市直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实施的制度。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各镇(街)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党组织、市直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考核。其他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社会组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落实好党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五条党务公开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党务公开考核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载体建设、公开内容、工作实效、开拓创新等六大方面(具体标准见附件)。考核内容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充实。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基础分、创新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分是指落实党务公开基础工作任务的得分,满分为90分。
(二)创新奖励分是指工作开拓创新,形成工作经验,创立工作“品牌”或取得突出成果,经认定予以加分,满分为10分(加分标准见附件)。
(三)对党员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采取座谈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核结果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60分)至80分合格;80分(含80分)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第十条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于当年度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考核主体于每年年初拟定考核方案,组成考核组,做好考核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评,逐项填写考核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核小组提供加分项目的印证资料,无法按时提供印证资料的不予认定。
(二)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实地走访、座谈测评等形式,审查、核实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综合评价。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并将结果提交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在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建立党务公开奖惩制度。
(一)将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作为“星级党组织”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对党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镇(街)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党组织、市直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依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社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